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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條款Stipulation

(適用範圍)

第1條
  1. 本酒店與入住顧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將以本條款之規定為準。針對本條款未規定事項,則依照法令及一般慣例為標準。
  2.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、法規及約定俗成的範圍內與顧客簽訂特別合約時,則不受前項規定,該特別合約將優先於本條款之規定。

(住宿合約之申請)

第2條
  1. 有意與本酒店簽定住宿合約之顧客,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本酒店:
    1. 顧客之姓名
    2. 住宿日期及預計之抵達時間
    3. 住宿費用(原則上按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)
    4. a.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資訊
      b. 付款人姓名及聯絡資訊
    5. 其他本酒店認定為必要之事項
  2. 若顧客在住宿期間要求延長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時,在該申請提出的同時,本酒店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處理。

(住宿合約的成立等)

第3條
  1. 在本酒店正式接受前條之申請後,住宿合約便視為成立。
  2. 住宿合約依前項規定成立後,顧客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內,支付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作為訂金。
  3. 訂金將優先用於支付顧客最後應繳付的住宿費用總額,如發生適用第6條之情事則用於支付毀約金,若發生適用第18條規定之情事則充當賠償金。如有餘額則按第12條規定在繳付住宿費用時歸還。
  4. 若顧客未依第2項之規定,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內支付訂金時,住宿合約將視為無效。但這僅限於本酒店已經將支付訂金的規定日期告知顧客的情況。

(特別合約無需支付訂金)

第4條
  1. 不受前一條第2項之規定,本酒店得採用特別合約,在合約成立後無需顧客支付該項訂金。
  2. 若本酒店於接受住宿合約之申請時,未依前一條第2項規定要求支付訂金,或未規定該項定金的支付日期,則視為本酒店已接受前一項記載之特別合約。

(拒絕簽訂住宿合約)

第5條
在下列任一情況下,本酒店得拒絕簽訂住宿合約:
  1. 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之規定辦理的情況;
  2. 本酒店已客滿而無空房的情況;
  3. 準備入住之顧客在其住宿方面,經認定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社會風俗的行為的情況;
  4. 準備入住之顧客明顯患有傳染病的情況;
  5. 當顧客提出超出與住宿有關之合理範圍的要求,而對本酒店造成額外負擔的情況;
  6. 因天災、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的情況;
  7. 準備入住之顧客明顯為酒醉者等,並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困擾,或顧客做出造成其他顧客困擾之言行的情況;(適用東京都旅館業施行條例第5條之情況)
  8. 準備入住之顧客是犯罪組織成員或相關人員的情況。

(顧客的合約解除權)

第6條
  1. 顧客得通知本酒店解除住宿合約。
  2. 當顧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(本酒店已根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,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內支付訂金,但顧客在支付訂金之前已解除住宿合約者,不在此限),顧客應依照附表2的規定支付違約金。但是,若本酒店採用的是第4條第1項之特別合約,則只有在本酒店已告知顧客解除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,才可收取違約金。
  3. 顧客未事前通知,在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(如果事先明確告知預計到達時間,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的時刻)仍未到達,本酒店得視為顧客解除住宿合約。

(本酒店的合約解除權)

第7條
  1.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,本酒店得解除住宿合約:
    1. 顧客在其住宿方面,經認定可能或已做出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社會風俗之行為的情況;
    2. 顧客明顯患有傳染病的情況;
    3. 顧客提出超出與住宿有關之合理範圍的要求,而對本酒店造成額外負擔的情況;
    4.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的情況;
    5. 有違反東京都旅館業施行條例第5條(第1及第2項)規定的情況;
    6. 準備入住之顧客經查為犯罪組織成員或相關人員的情況;
    7. 顧客不遵守禁止事項,例如在床上吸菸、隨意濫用消防設施及其他本旅館使用條款規定之禁止事項(僅限為防止火災之必要事項)的情況;
    8. 顧客未能依後一條規定完成住宿登記或出示指定項目的情況;
  2. 本酒店按照上述條款之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,不會收取合約期間顧客尚未享受的任何服務之費用。

(住宿登記)

第8條
  1. 顧客應於入住當日,在本酒店服務櫃檯登記以下事項:
    1. 顧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及職業
    2. 外國顧客應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日本之地點及日期
    3. 離開日期及預定離開時間
    4. 其他本酒店需要確認的事項
  2. 顧客若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代替日圓現金的方式支付第12條的住宿費用時,應於前項所載的登記時出示支付工具。

(客房的使用時間)

第9條
  1. 顧客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次日上午11點。但於連續住宿的情況,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外,可以全天使用客房。
  2. 本酒店得不按照前一項規定,允許顧客在該項規定時間之外使用客房,並收取下列追加費用:
    1. 3小時以內之超時費用:房費的30%
    2. 6小時以內之超時費用:房費的50%
    3. 超過6小時之超時費用:房費的100%

(住宿規則之遵守)

第10條
顧客應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公佈於酒店內的住宿規則。

(營業時間)

第11條
  1.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營業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,請參照各處的佈告、客房中的酒店指南等。
    1. 服務櫃檯、收款等服務時間:
      • 服務櫃檯 24小時
      • 貴賓室 24小時
      • 停車場 07:00-23:00
      • 投幣式洗衣機 24小時
      • 自動販賣機 24小時
    2. 餐飲等(設施內)服務時間
      • 早餐(1樓) 07:00-11:00
      • 其他餐飲等的營業時間請參照各處的佈告、客房中的酒店指南等。
  2. 前項所載的營業時間,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可能會臨時變更。屆時將通過適當方式通知顧客。

(費用的支付)

第12條
  1. 顧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,如附表1所示。
  2.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,應以日圓或旅行支票、住宿券及本酒店認可之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,在顧客離開時或本酒店要求時支付。
  3. 本酒店提供客房供顧客使用後,即使顧客基於自願並未使用客房,亦須支付住宿費用。

(本酒店的責任)

第13條
  1. 本酒店於履行住宿合約及與其相關的合約,或因不履行這些合約,導致入住顧客蒙受損失時,將賠償其損失。若損失非因本酒店的過失或責任而產生者,則不在此限。
  2. 本酒店為火災等意外發生的情況,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。

(無法提供已簽訂合約中規定之客房時的處理方法)

第14條
  1. 本酒店無法向顧客提供合約中規定的客房時,應取得顧客的同意後,盡可能按相同條件為其安排其他住宿設施。
  2. 如本酒店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,則須向顧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,該補償費將作為損失賠償金額。但非因可歸責於本酒店的因素所導致無法提供住宿之情形,則不支付補償費。

(寄存物品的處理)

第15條
  1. 顧客寄存於酒店服務櫃檯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,若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遺失、損毀或其他損壞,本酒店將賠償顧客損失。但如寄存物件為現金或貴重物品,且本酒店已要求顧客說明其種類及價值而顧客未能提供說明,本酒店將以30萬日圓作為賠償之金額上限。
  2. 顧客攜至酒店內而未寄存於酒店服務櫃檯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,若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而導致遺失、損毀或其他損壞,本酒店將賠償顧客損失。但若顧客未事前說明物品的種類及價值,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本酒店將以30萬日圓作為賠償之金額上限。

(顧客的隨身行李及攜帶物品之保管)

第16條
  1. 顧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已送達本酒店時,僅限於事前取得本酒店同意的情況下,由本酒店負責保管,並於顧客在服務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予顧客。
  2. 顧客退房後,如將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酒店時,本酒店將查明其所有人後與該所有人聯繫,遵從其指示處理。但是,所有人無指示或未能查明其所有人時,本酒店將依據遺失物法處理。
  3. 在前2項之情況中,本酒店對於顧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在第1項的情況下應根據前一條第1項的規定,在前項的情況下則根據前一條第2項的規定。

(停車責任)

第17條
顧客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,無論是否在本酒店寄存車輛鑰匙,本酒店僅提供停車場所,並不承擔顧客車輛的管理責任。但就停車場的管理方面,如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,本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。

(顧客責任)

第18條
因顧客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本酒店遭受任何損失時,顧客須承擔賠償責任。

(免責聲明)

第19條
對於本酒店的電腦網路服務之任何利用,應由顧客自行負責。使用服務時,任何可能因系統故障或其他理由造成服務中斷,導致使用者受到的任何可能之損失,本酒店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。若本酒店判斷使用者對於電腦網路系統有不當使用,並對本酒店及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失時,顧客須承擔賠償責任。
* 附表1:住宿費用等明細(與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附表 附表
顧客應支付之總金額
顧客應支付之總金額 住宿費 (1)基本住宿費(房費)
追加費用 (2)餐飲費及其他費用
稅金 (3)消費稅(1)+(2)×10%
住宿稅金
住宿費 1人1晚1萬日元以上1萬5千日元以下 100日元
住宿費 1人1晚1萬5千日元以上 200日元

<備註>

  1. 增加床位時,每加一床加收3000日元。
  2. 收費會依相關稅法之修訂而變更。
* 附表2:違約金(與第6條第2項相關)
通知取消訂房之日期 已預訂的客房數
個人
(14名以下)
團體
(15名以上)
未通知 100% 100%
當天 80% 80%
前一日 20% 20%
9天前 10%

(備註)

  1. 百分比(%)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所占比例。
  2. 合約天數縮短時,無論其縮短天數為幾天,均收取1天(第一天)的違約金。
  3. 關於本酒店的特別指定日,得個別規定違約金。